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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探建设监理在项目建设中的定位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5-10   浏览:

 我国实施建设监理制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客观上说这对提高项目建设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经过这些年的努力,监理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相关制度也日趋完善,但当前关于建设监理在项目建设中的定位还存在争议,有的把建设监理定位于“公正第三方”,有的认为建设监理应定位为“维护业主利益”。建设监理定位作为监理事业存在的前提,如果定位不准就不利于开展监理工作。本文从引入建设监理制的目的、监理工作的性质以及监理所承担的责任入手,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并提出建设监理应定位于“维护项目利益”的观点。

    1 当前的建设监理定位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引入建设监理初期,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把建设监理定位于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公正第三方”。如不少教材都明确指出:建设监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地位是“公正第三方”;在实践中不少建设监理公司也都把“公平、公正”列为公司的经营宗旨。随着监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业内人士也逐渐认识到“把建设监理定位于公正第三方不利于监理工作的开展”。2 建设监理定位是监理事业的前提

    2.1 建设监理定位是监理事业的起点。监理事业的产生不是因为“人”的需要,而是因为“事”的需要,即维护项目利益、提高项目建设效益的需要。这是完善建设市场的要求,也是建设监理产生的客观原因。建设监理定位与这个客观因素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就是说建设监理的定位是市场决定的。所以建设监理定位应该从市场入手,没有市场的需求监理事业也不会产生。

    2.2 监理事业的存在与发展离不开监理定位的问题。建设监理定位实质上就是明确监理在项目建设中到底是做什么的,它的存在对项目建设有何作用。如果这些问题都得不到解决,要让社会接受监理谈何容易?更不用说提高监理成效、监理事业的存在与发展等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建设监理定位是关系到监理事业存在与发展的中心问题。

    2.3 建设监理定位是开展监理工作的前提。建设监理定位能明确监理工作的立场和监理所充当的角色。如果监理工作没有立场,也就相当于没有工作的原则与目标,换句话说,监理自身也不清楚直接的行为是对还是错,监理工作成效也就缺乏衡量标准。众所周知,监理提供的是服务。但“服务”的衡量指标几乎还是一片空白,结果致使监理工作成效并不明显。因此明确建设监理定位是开展监理工作的前提,同时监理事业的需求市场正是通过具体的监理工作来开拓的,只有明确监理定位才有利于监理事业的良性发展。

    3 从项目建设角度分析建设监理定位

    3.1 引入建设监理制就是为了提高项目建设效益。引入建设监理制以前,我国一直沿用建设单位自筹自管和工程指挥部等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按照这种模式组建的“筹建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少,工程建设一结束,机构和人员就解散。这就造成投资无底洞、工期马拉松、质量无保证、浪费严重的现象,大大降低了项目建设效益。为了提高项目建设效益,我国引入了建设监理制。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建设监理制对提高项目建设效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3.2 监理工作的性质就是维护项目利益。建设监理提供的是项目管理服务,监理工程师依靠专门的技术和管理知识来发现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正是因为建设监理能满足业主在这方面的需求,才使得双方的委托关系得以存在。如果监理因为某种原因导致项目目标不能顺利进行,也就违反了业主的初衷,当然这些原因也有可能是业主造成的。总之,建设监理的工作就是受业主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目标就是为了控制项目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3.3 监理的责任应与项目利益相一致。建设监理的产生、存在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建设效益,所以监理所承担的责任也就取决于监理从业人员有没有做好这项工作。如果说建设监理是“公正第三方”,当项目目标不能实现时,监理工作就变为“界定责任的归属”,即确定责任是属于承包方还是业主方,其自身除了有误判责任外没有任何项目责任;如果说建设监理是为了“维护业主利益”,当业主方基于自身利益而影响到项目利益时,监理起到的作用只是执行业主意图,在这种情况下,监理方也不是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但是监理实践不断表明,无论由于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结果,尤其是质量事故,监理方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另一方面,监理方的责任也是对监理所从事的活动而言的,即监理是对项目负责,而不是业主也不是其他的人。因此,监理要降低自身的责任风险,就必须对所从事的工作负责,即深入到项目建设工作中去,采取相应的专业措施确保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4 维护项目利益是监理工作的核心

    4.1 监理不是裁判。引入建设监理制的目的和监理工作的性质都表明监理充当不了裁判。监理工作不是确定业主和承包商谁是谁非,而是受业主委托运用专业优势,通过项目全过程控制等手段减少意外的以及人为的因素对项目目标的影响,确保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如果说建设监理是“公正第三方”的话,它的工作就是运用专业技术确定责任的归属,但这就不能通过事前控制来避免相应的损失,也就达不到“提高项目建设效益”的目的,那恐怕就违背了引入建设监理制的初衷。

    4.2 监理不是业主的跟随者。随着国内建筑市场的进一步活跃,业主从事项目建设也越来越带着商业目的,而业主的商业目的往往不一定与项目本身利益完全一致;另一方面,国内建设行业体系尚不够完善,有不少人通过建设活动大饱私人欲望,这一点尤其表现为投资控制方面。如果说监理维护的是业主利益,监理工作将失去衡量的标准。从实践情况来看,目前监理工作的确偏向于维护业主的利益,如不少现场监理人员常说“这是业主的要求,我们当然听业主的”。实际上这反映出监理所从事的工作与所负责任的不对等性,即业主决定,监理承担责任。

    4.3 监理是项目利益的维护者。从整体上来说,监理和业主关心的都是项目利益。市场经济下监理与业主之间的委托关系之所以能够成立,在于委托成本小于监理介入所带来的效益增加。监理受业主委托就是为了维护项目建设效益,因此监理工作的开展也必须围绕着项目利益,否则监理工作就无法取得业主的认可,需求市场也就无法打开,在强制监理模式下,也必然使得监理事业流于形式。从责任角度看,监理作为项目利益的维护者,必须对项目目标能否实现负责,这样就把监理所从事的工作与应承担的责任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建设监理定位于维护项目利益也利于在三方之间建立相互制约的利益关系:业主关心的是投资效益,承包商关心的是利润,两种的利益都可能会影响到项目本身的利益,而监理所承担的责任客观上要求它必须维护项目利益,这就对前两者不合理的行为产生制约作用,如附图所示。监理方:项目利益承包商:利润业主:投资效益制约服从制约服从。

    5 把建设监理定位于维护项目利益的意义

    5.1 有利于参与项目建设活动的三方主体间形成良好的合作局面。尽管三方的利益不同,但目标是相同的,即三方的活动都是围绕着实现项目目标展开的。业主和监理的目标是实现项目目标,而承包商只有完成项目目标才能实现相应的利润。因此这就把三方的目标在相互制约中统一起来,使三方致力于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5.2 有利于划分责任。监理作为项目建设活动的参与主体之一,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把监理定位于“公正第三方”就等于豁免了监理方的责任;把监理定位于维护业主利益就可能造成监理与业主之间责任不合理转移的现象(事实就是如此)。只有把监理定位于维护项目利益才能使得三方之间形成稳定的责任约束机制,即监理方为了降低自身的责任风险,就必须从项目利益出发,对其他各方不合理行为形成约束。

    5.3 有利于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利益是监理工作的核心,也是开发监理工作的前提。当各方利益发生冲突时监理方也就有了协调的标准——从项目利益出发作出权衡。

    5.4 有利于理顺各方的关系,是实施有效监理的保证。监理人员为了降低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必将致力于维护项目利益,以项目利益为中心,积极协调各方关系,从而提高监理成效。

    5.5 有利于监理业的发展。虽然说业主的利益(尤其是短期利益)可能会与项目利益产生冲突,但只有项目利益实现时,业主的投资效益才能兑现。监理定位于维护项目利益,能实现有效提高项目建设效益,这符合业主的初衷,因此有利于用市场手段打开监理事业的需求之门。

    6 结束语。监理事业的产生、存在与发展,不是因为“人”的需要,而是因为“事”的需要(即提高项目建设效益的需要)。把监理定位于维护项目利益,符合项目建设的基本规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这一定位为监理事业在建设市场中找到一席之地,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和衡量标准,也把监理所从事的工作和所承担的责任有机地联系起来。相信把“建设监理定位于维护项目利益”能促进监理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使之不断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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