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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监督对工程项目监理质量行为的管理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5-12   浏览:

1 发现的几个问题

    (1)部分项目监理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监理水平不能满足要求。这次检查发现监理人员没有从事监理工作任何上岗证件的占8.7%;项目监理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年龄偏大。检查中监理人员60岁以上的占15%;个别项目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多个监理项目共用一个见证人的现象较为普遍,不能满足现场实际工作的需要;项目监理人员变动频繁,没有文字记载,存在项目监理人员组织机构与现场人员不符,人员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有的项目甚至在更换总监时也没有征求建设单位同意的书面痕迹。其中一些监理企业为了获得项目,恶性竞争,互相压价,导致监理取费过低,也是造成人员素质不高、旁站人员不到位和监理工作不到位的原因之一。某项目的监理人员总共6人,除总监外,其余5人没有从事监理工作的上岗证件,他们居然还解释说“我们中有一个人有政工师证书,他应该算做监理工作的上岗证”。

    (2)旁站监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理档案反映不出监理旁站内容,不能完全按照监理规划中自定的旁站方案实施。由于工程施工的不可逆性,监理要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全面控制,旁站制度做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一个重要手段,要抓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质量来保证结构安全,可是有些监理企业旁站监理制度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对影响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等没有认真规范地做好旁站记录。有的项目监理人员仅在日志中记录“某年某月某日三层浇注混凝土”或“浇注××号桩的混凝土”的字样作为监理旁站记录。有的项目甚至没有制定旁站监理方案。

    (3)监理档案整理归档水平低,只能作到“有”的程度,线条较粗,记录不规范,记载内容不能完全反映监理在项目质量控制方面所做的工作。如施工方提请的工程报验申请,项目监理人员填写审查意见不详实,只填写“同意”、“符合要求”等字样,不能表明监理的验收部位、过程、技术参数、存在问题等;个别项目监理人员还存在工程报验与监理日志、工程实际施工在时间、施工工序相矛盾的现象。个别项目甚至连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参加设计技术交底这些监理应做的基本工作,都没有记载。

    (4)有的项目监理人员不能严格对进场材料进行有效控制,致使工程中使用了没有材质证明、没有按要求进行复试的原材料。缺乏对原材料进场的审查意见,有复试要求的原材料没有体现要经过进场报验和复试合格后报验的“两次”报验过程。如某监理公司监理的一住宅工程,原材料控制记录不齐全,为了应付检查,部分原材料报验单采用后补,由于补填仓促,造成与实际时间相矛盾。某工程中现场制作塑钢窗,监理没有任何控制措施,导致在工程中使用无任何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的产品。这些充分说明有些项目监理人员缺乏对《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学习,也不清楚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中的质量行为主体之一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个别监理项目有失控现象,质量问题重复发生。如某监理公司项目监理组控制力度较差,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档案缺项较多,监理日志如同流水帐,工程中同样的质量问题在主体施工中各层均有出现。如砌筑砂浆使用外加剂,没有掺用配比单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质量问题,给工程主体结构的安全留下了隐患,后经委托强度检测,结果表明局部砌体砂浆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某监理公司在六层砖混结构住宅的监理工程中,主体结构未按规定程序验收,导致部分楼层未经结构验收即进行抹灰施工。

    (6)项目监理工作可追溯性差,项目监理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如在图纸会审后项目监理专业人员没有形成文字记录;对施工中使用的测试仪器、计量设备没有审核把关记录;对施工单位测量放线、技术复核工作的复验和确认,监理记录不全甚至无记录,这样就无法追溯监理工作的状况。如某工程已进入装修阶段且存有一定的质量缺陷,监理没有下达过一份整改通知。监理人员却说:“天天和施工单位打交通,一些存在的问题我们口头说了改了就行了”。检查人员提出监理档案整理混乱,没有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报验单,体现不出监理对每一道工序的控制,总监却说“我和施工单位人员同一办公室坐对桌,工程规模小,有事直接说,没有必要用报验单”。

    2 几点对项目监理质量行为管理的建议上述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监理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监理手段落后,不能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旁站监理制度,以致造成对进场材料、工序验收把关不严,监理档案不详等问题。为了改变这些现状,笔者认为作为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从以下几点加强管理。

    (1)在质量监督部门中组建专门的项目监理质量行为管理科室。在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过程中,项目监理的质量行为越来越被着重,越来越成为工程质量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这就需要质量监督部门改变以往以实体质量为主的监管方式,特别是要将更多的精力转移到监理的质量行为上来。设立专门的监理质量行为管理科室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以我市为例,1998年我市监理项目不断增多,但企业质量行为不规范和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后经市建委批准正式成立了监理管理科,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管理、动态管理统计制度、制定我市项目监理管理办法、组织监理人员培训、检查调研等一系列工作,有效地改变了项目监理的现状,规范了其质量行为。

    (2)加强对项目监理人员的抽查。对于那些没有上岗资格证书、不具备资格和证书,确实不能履行职责的项目监理人员,一经发现,负责该项目的监督人员,应书面责令监理企业限期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在开展工作前要向监督部门书面报送人员构成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以便随时核对。

    (3)日常监督工作中,项目监督人员不定期抽查项目监理档案和旁站监理记录并对照工程实物,检查监理质量行为落实情况。凡是发现项目监理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理档案混乱不反映监理工作,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按合格签字,监理质量行为违规,监督部门应建议建设单位更换监理单位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配合建委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信誉保证制度、处罚机制,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所谓信誉保证制度就是要在监理企业当中,表扬好的,批评坏的,看哪些项目监理遵从了国家的法律、法规,遵从了职业道德规范,哪些项目监理不称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借助新闻媒体予以公示。监督监察部门应该设立质量监督机构,通过质量监督机构对执行质量行为的监督去发现某些长期不合格、长期不能到位、长期给我们工程质量造成事故的那些单位,据此清除出市场。

    (5)开展定期的项目监理质量行为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通过组织检查,可以了解项目监理的现状,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开展类似于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监理质量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如治理项目监理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证书的问题;治理监理对施工进场原材料控制不严,先使用后报验复试和不报审就使用,对有复试要求的原材料,不执行“两次”报验的问题;治理旁站监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治理监理资料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报验单不齐全,不反映现场实际情况和与工序、时间不符的问题;治理监理资料混乱、无序,监理人员审批意见不规范等问题。并在适当的时间对“专项治理”落实情况组织检查,对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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