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监理机构的职权 业主按照监理合民并通过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授予监理机构以下基本权限:
(1) 选择工程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 设计文件核查权;
(3) 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 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权、确认权和与否决权;
(5) 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 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 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 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 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确认权与否决权;
(10)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 工程变更的审查权、指令权与临时处置权;
(12) 安全生产与施工环保护监督权;
(13) 合同支付计量权,合同支付与合同索赔的审查权与签证权;
(14) 合同争端调解权;
(15) 合同项目移交与完工签证权;
(16) 承建单位项目或部门机构责任人撤退的建议权。
4.3.2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及监理合同规定,行使业主授予的监理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委托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权力。
4.3.3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阶段、专业、与项目进展等情况,将委托派的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授予的职责和授权范围及时通知承建单位并抄送业主。
4.3.4监理权限的限制 监理单位无权变更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合同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权限必须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行使,并可依据合同规定的程序接受评审或通过合同规定程序进行变更或撤消。业主不能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作出的决定。
4.4监理单位与业主、承建单位、设计单位的关系
4.4.1.监理单位与业主的关系 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业主与监理单位是合同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应本着对业主负责、为业主服务、 为工程建设服务的精神,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
4.4.2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机构)受业主委托,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与承建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建单位履行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并公正地维护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4.4.2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是协作、配合的关系,监理单位贯彻设计意图,核发施工设计文件并对设计提出优化建议,按照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文件,在业主授权的范围内,协调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设计事宜,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参加在工地由监理单位主持召开的设计交底会及协调、专题会议,及时配合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处理变更和索赔事宜,设计单位不得向承建单位直接发出指示。
市政工程监理大纲
简介:工程监理的依据:我公司将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工作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对本工程实施监理,开展施工阶段各项监理业务的主要依据。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工作内容 工程监理的依据
(一)、监理工作的目标和范围
(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
三、工程监理组织和监理组织图示
(一)、工程监理组织
(二)、监理组织图示
(三)、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情况
(四)、监理人员职责及工作制度
(五)、监理工作权限 四、监理方案
(一)、投资控制措施
(二)、进度控制措施
(三)、质量控制措施
(四)、工程合同管理
(五)、信息管理与文档管理
1.目的
1.1 保证工程项目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工作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受控状态下进行。
1.2 保证工程项目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并达到规定的验收标准。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工程项目的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它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顶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等基础和主体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踪的监督活动。
3.职责
3.1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本细则的审查批准以及工程验收标准依 据和标准的控制;策划旁站监理方案,指导现场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 理活动。
3.2 监理工程师负责本细则的编制和审核,负责提出改进建议 和保证在监理过程中正确有效运行,负责识别旁站监理的范围和明确 旁站监理的内容,具体组织、实施旁站监理方案,检查监督旁站监理活动。
3.3 监理员负责按照监理规划、本细则和旁站监理方案开展旁站监理作业,填写旁站监理记录。
4.运作程序
4.1 旁站监理工作程序